关于鼓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资料来源:常新组[2005]46号

加入时间: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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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适应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鼓励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本规定中指参加国民教育序列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并工作三年以上; 
    (二)一般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或部门优秀中青年干部;
    (三)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列入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计划,各种费用自理。
    第四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审批与备案:
    参加本科学历学习的,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规定的条件集体研究,进行审批,并在学员入学前将审批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  同一单位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六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应保障学员的学习时间,让学员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以及应考前的复习,其学习时间视作出勤。
    第七条  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可予以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属机关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区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按照学费的70%予以补助,个人承担30%; 
    (二)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区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按照学费的40%予以补助,单位补助30%,个人承担30%;
    (三)如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个人自愿参加上级条线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有相关培训费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不予补助: 
    (一)未经所在单位和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临时决定报考的; 
    (二)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等受到各类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中途退学或因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的。 
    第九条  学费由本人支付,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学费收据由单位领导和区委组织部分别签署补助意见,然后由财务部门予以补助。
    第十条  在职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只按规定比例补助其中一项学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其报名费、书费、复习费及补考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学习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个人不得提出调离申请。如坚持要调离的,以三年为限,按每少服务一年退还三分之一的比例退还补助的学费。
    第十三条  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党校学历教育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按大专600元、专升本800元、研究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教育获大专毕业证书的,按600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常政新劳人[1999]第8号文)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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